前一段时间,LOL知名主播小智被爆出在排位中和路人发生矛盾,在微博发动粉丝人肉该玩家的消息:
媒体将此事报道出来后,小智也在微博上发出了一篇粉丝撰文来反驳媒体关于小智犯法的观点,原文如下:
我竟然有这么有才的观众!!!
LOL小智微博寻找谩骂者是对是错?与豆子先生/女士之商榷
农历新年本是中国人合家团聚,欢度假期,互送红包的美好时刻,然而似乎应了网友们的戏谑:电子竞技无新年,就在昨夜游戏直播执牛耳者LOL无双小智与游戏中的对手上演了一出猫抓老鼠的好戏,由游戏蔓延至现实,精彩程度堪比饱受争议的新年春晚。
事情的缘起并不复杂,相信各位看官也都曾遇过,游戏中逊于自己的对手因其队友carry而小人得志式得谩骂嘲讽,这种几乎每天都在中国游戏中上演的戏码因小智的出现而与众不同。
游戏角色为寡妇的对手在一次后期团战中因其队友上单波比的出色发挥而赢得团战的契机下在公共频道公开侮辱和谩骂同位野位盲僧小智,而此前寡妇一直没有任何谩骂或嘲讽之举动,事发似乎突然,就数据而言,16杀10死9助攻的小智远胜于5杀9死16助攻的寡妇,面对一个靠躺赢取胜的对手却一而再再而三的激怒下,小智终于爆发,并在游戏频道中打字还击,盛怒之下,小智关闭直播并在微博中寻求网友的帮助声称要找到这名缺乏风度的对手。
事发之后,相关媒体反应迅速,很快,在事发第二日的晚上五点左右“今日头条”一篇署名为豆子的“LOL小智直播怒砸键盘,微博人肉对手究竟是对是错?”的文章广为流传,[1]文章以犀利的笔锋描述并分析了本次事件,同作为文字从业者的笔者对豆子先生/女士的文字功底颇为钦佩,但对于文中些许问题亦颇有疑惑,想与豆子先生/女士商榷商榷。
商榷一:隐私,人肉和法律
在署名为豆子的“LOL小智直播怒砸键盘,微博人肉对手究竟是对是错?”(以下简称豆文)的文章中作者认为身为公众人物的小智“利用网络平台让粉丝进行人肉”是侵犯隐私并“无视法律”的行为。从头至尾旁观此事件的笔者却不敢苟同并对相关专业问题提出些许质疑。
何谓隐私?就我国法律而言其包含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生活信息[2]前者意指个人从事之事不受他人干涉,后者则是我们所熟知的身体状况,婚姻,家庭,交际,但是,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和未经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是说自然人公开的信息已然不属于隐私范围,在本次事件中,据笔者的观察,热心网友所搜寻的信息皆是事发当事人于网络空间中公开发布的信息,网友们既没有胆量也没有能力通过非法途径(如入侵公安系统)获取其信息。其姓名,QQ号,直播间地址,电话,公司背景皆是其在网络平台中以自愿之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就法律而言,这并不属于个人隐私。既然所获之物非隐私那何谈侵犯隐私?
第二,何谓侵犯?谁来负责?在法律上,责任主体只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而马克思曾言:“在法律上除了行为我是根本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法律只看重主体的行为,谁做了什么,谁就必须为其行为负责,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打电话骚扰他人,恐吓,侮辱,威胁这些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中有明确规定,但凡行为人作出这样的行为,他一定需要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只要行为不是怂恿和教唆,行为人必须自负其责,当然类似这样的轻微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调整普通和轻微违法行为,而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公诉机关一般采取不诉不理的原则,苦主若诉则违法者就需实实在在对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我们知道小智在微博中希望网友能找到该名谩骂者,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当然没有,通过网络寻找自己想要找到的对象就像问路,打招呼一样寻常和普通,通过网络找人就是侵权,那么谁还敢在网络寻人,谁还敢在街头寻亲,谁还敢在报纸登闻?天下岂不大乱?小智只是希望借助“万能”的网络找到这名缺乏风度的对手,其并没有在微博上表达或者怂恿希望网友骚扰,打击报复,威胁谩骂者的意思,因此小智本人并不应该也无需为个别不理智网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原则和法理,不容篡改和亵渎。
综上所述,小智的行为既未构成侵犯隐私,也未构成侵权违法,那么又怎么能说小智“膨胀到无视法律的境界了,不在乎法律的制裁想要一意孤行”呢?
商榷二,公众人物,膨胀和权利
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在近年来似乎已经被社会各界讨论个遍,公众人物当然应该有所担当,为社会甚至国家树立正面良好的形象,但是问题来了,小智的行为是一个负面形象的阐述吗?答案在笔者看来是否定的,就事论事而言,小智在游戏中没有主动挑衅和谩骂对方,没有公器私用骚扰侵犯对方,没有做违法的事,没有做违背道德行为,只是将被辱骂的怒火发泄在自己的财产之上,可怜了小智的机械键盘,可怜了碧哥的名牌香烟,何其无奈,何其悲哀。
相反,侮辱谩骂他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侮辱罪,在数十百万人的众目睽睽之下公然贬低小智人格,破坏其名誉,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46条,而本罪可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名游戏角色为寡妇的行为人早已违法甚至犯罪,他的行为为何可以肆无忌惮?难道法律是只给一部分人制定的行为标准吗?
人生而平等,这是自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以来就被全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之一,何其重要,何其伟大。公众人物也是人,也要吃饭睡觉“打豆豆”,也有喜怒悲哀,痛哭流涕,为什么公众人物就不可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救济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哪门子的法律,这又是哪门子的道德?不过是在直播中对自己的无能和无奈发泄怒火,不过是希望找到这名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谩骂者,与其当面对质,甚至起诉对方,这何错之有?为什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成为了传播负能量的行为?反倒是无视法律?
夫子教导我们对于有恩之人应该以德报德,对于害人之人应该以直报怨,何谓直?直就是公平公正平等,就是公正的方式对待恶人,不虐待他,但也绝不放过他,他做了怎样的恶,我们就应该给他什么样的代价,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和逻辑,也是我们俗语所说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奉还”,而对于以德报怨的行为无论是孔子还是老子都是鄙夷和讽刺的,[4]中国古人的智慧不应该轻视更不应该被丑化和扭曲。
小智行为恰恰合乎这样的行为标准,你犯了法,你侵了权,凭什么你可以一走了之?凭什么我就要忍气吞声?如果人人都是这样要法律干什么?要道德干什么?在这样的强盗逻辑下,公众人物的钱我可以随便抢,因为他是公众人物,他就要以德报怨,忍气吞声,公众人物的人我可以随便打,因为他是公众人物,他就要以德报怨,忍气吞声,公众人物的房我可以随便烧,因为他是公众人物,他就要以德报怨,忍气吞声。何其荒唐,何其可笑,又何其可怕!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下,戴安娜王妃才会在狗仔的追逐下命丧黄泉,张国荣才会在媒体的紧逼下跳楼自杀,他们也是人,他们的权利谁问过?谁保护过?这样的悲剧难道就是极个别不负责任的记者编辑的愿望?
商榷三,正能量,暴发户和苍天饶过谁
这位名为豆子的记者在口诛笔伐本次事件后似乎仍不过瘾,他细数了自去年以来发生于小智身上的“斑斑劣迹”,指出小智乃“搞事男孩”,而豆子记者的论据是“女主播讨薪事件,再到跳槽熊猫微博揭发斗鱼,又至奔向全民TV与王思聪矛盾”。
笔者是一个喜欢较真的人,到底这一桩桩一件件是否如豆子记者而言乃“搞事”呢?前几年为农民工兄弟讨薪一度为社会热门,劳有所得,天经地义,为主播讨薪,不仅合法合理还是见义勇为,为什么这样的好事得不到表扬,相反在某些人眼里却成了“搞事”呢?原来在某些人眼里不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错的,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错的。
原本,更换合约,离职他去,本是最为正常的民事行为,良禽择木而栖,有何不可?难道这位记者就能做到一辈子留在一家公司,一辈子只谈过一次恋爱?为什么这也是“搞事”?是不是C罗要一辈子留在曼联而拒绝皇马?是不是韩信要一辈子跟着项羽而拒投刘邦?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我无法理解这样的荒诞逻辑。君使臣以礼,臣方使君以忠,君若视臣为草芥,就不要怪臣视君为寇仇,老板与员工的关系也无外乎如此。
豆文还颇为正义凛然的指责小智不仅不传播正能量,还将“坏风气无限传播下去”,是“暴发户”的膨胀。身为公众人物理应传播正能量,这点我举双手同意豆子记者,但什么是正能量,我似乎与豆子记者略有分歧,改用英雄联盟中的一句台词,我认为所谓正能量就是用双手成就我们的梦想,每个人都有愿望,每个人都有追求,大到国家复兴的“中国梦”,小到个人奋斗的“中国梦”,二者绝非泾渭分明,相反息息相关,中国人能实现自己的梦想,完成民族伟大复兴,靠的不是网络上的谩骂,文字里的把戏,更不是蝇营狗苟的陷害,见利忘义的构陷,靠的是辛勤的劳动,靠的是厚积薄发的才华。
一个小城市的青年,从家道中落到靠着朋友的几千元资助,一步步打拼,没有背景,没有关系,没有巨资,没有后台,靠着自己的汗水和才华走上成功的舞台,我不知道如果这不是中国梦,那什么才是中国梦?不是每个人天生就含着金钥匙出生,不是每个人天生就月入百万,靠自己的双手,一步一步奋斗和创业,为自己生活添彩,为家人幸福增光,为社会福利添砖,为国家新产业建设加瓦,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合法的维护他人权利,不卑不亢,以直报怨,坦坦荡荡,无愧于良心,我觉得这就是正能量,简简单单。
以上这几点商榷不知道豆子先生/女生同意否?
近日,事情似乎又有了后续的进展,该路人由于现实生活遭到了严重骚扰,在微博诉苦: